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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否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25-04-19  浏览次数:18次

法人是否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并不一定就与无限连带责任挂钩。

一般而言,多数时候法人会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上限,向公司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

法人是否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情况会发生变化。例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是股东不能证实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相互独立,就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要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享有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类股东同样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法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要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综合评判,才能准确界定法人在债务承担上的责任形式。

案情回顾:

小文和小王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小文认缴出资额50万,小王认缴30万。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达100万。小文觉得自己只需承担50万责任,小王也觉得自己仅需承担30万责任。然而,小胡认为他们或许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情形,便要求他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正常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小文和小王确实只需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2、只有在小胡能够证明小文和小王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或者小文和小王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时,他们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不能轻易判定他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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