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7-28 浏览次数:32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若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甚至对未到期债权也选择放弃,又或者放弃债权担保,以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面临受损风险,债权人可依法撤销。例如,债务人主动免除朋友的借款,这种行为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不仅如此,倘若债务人将名下房产、车辆等重要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导致自身财产大幅减少,进而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同样能够请求撤销债务人的此类无偿赠与行为。
还有一种情况,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过高价格受让财产,并且相对人对此知情,从而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此时债权人也可行使撤销权。就好比债务人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将房屋卖给明知其偿债困难的第三人。
案情回顾:
小江是小熊的债权人,小熊负有对小江的债务。小熊对其朋友的一笔借款债权到期后,主动表示朋友不用偿还该借款。同时,小熊还将名下一辆汽车无偿赠送给了小田,并且以远低于市场价格把自己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了知情的小许。小江发现后,认为小熊的这些行为影响了自己债权的实现,遂与小熊就撤销这些行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小熊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属于债务人放弃债权的情形,影响了债权人小江债权的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小江可行使撤销权。
小熊无偿转让名下汽车给小田,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无法清偿对小江的债务,小江有权请求撤销该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小熊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给知情的小许,且该行为影响了小江债权的实现,小江可依法撤销该转让行为。